1. 除非此处另有规定,否则买方应该提前至少 15 天向卖方发出通知,同时附上涉及下述各次交货的发货指示。

2. 卖方在装运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下述售出的所有商品的所有权即转移给了买方。

3. 联邦、州或是市政当局目前或是此后对下述出售商品的生产、销售以及/或者运输收取的任何税收或是其它政府收费应该加入价格之中并由买方支付。 如果此处指定的任何物品的价格为包含运输费用的单价,则此后运输费用的任何涨跌均应由买方承担。

4. 由于战争、火灾、水灾、罢工、劳动纠纷、事故、暴动、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或是超出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意外事故导致这一合同涉及的商品的生产、供应、运输、消费或是任何相关原材料的供应受到影响,受到影响的数量应从合同中免责扣除,但是合同仍然有效。 在上述任何原因造成缺货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以采用公平、可行的方式自行按照比例在其自身生产使用及其客户之间对上述商品供应进行分配。

5. 除了应该符合以下质量以及规格之外,卖方并未就下述供应商品做出任何明示或是暗示保证。 卖方未就适销性能做出任何保证。卖方就上述商品用途做出的任何建议均应视为可靠,但是卖方未就是否能够实现特定用途做出任何保证。 买方应对处理、使用上述商品造成的损失或是损坏承担所有责任以及义务。

6. 卖方违反保证的责任仅限于涉及违反保证的商品的购买价格,并且(除非卖方要求买方对其进行处理)应以将尚未使用的上述商品(可以扣除用于测试的正常数量)退还卖方作为前提条件。 在交货之后、任何使用之前,买方应尽快对下述供应物品进行检查。 买方对不合格商品的使用构成对商品的接受以及所有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 卖方不应对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商品、与其它物质共用或是其它方式导致的任何人身伤害或是财产损坏承担责任。

7. 买方应向卖方提供快速、合理的时机对上述任何诉讼涉及的商品进行检查。 卖方保留根据自身判断对商品中据称存在的任何缺陷进行修复或是以其它商品进行替换的权利。 卖方的责任仅限于卖方未予替换的任何缺陷商品的销售价格。 卖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对买方的生产成本、利润损失、商业信誉或是其它特殊的、重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8. 酸瓶、桶或是其它可回收容器均为租赁给买方使用的卖方财产。 买方应在发货时存入与卖方活期存款收费等额的款项作为归还上述容器的保证,上述存款应于发票兑付之时支付。 买方仅可将上述容器用于卖方原装商品的合理储存,并且应该尽快将其完好归还(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送至卖方装运地点)。 上述容器归还之后,卖方应将上述存款退还买方;但是,如果买方未能完好地归还上述容器,卖方可以拒收并且扣留上述存款。

9. 卖方可以在不影响其它任何交货的情况下,将下述各次交货作为一项单独交易予以收回。 如果买方未能履行其与卖方达成的这一合同或是其它任何合同的任何条款,卖方可以在上述违约行为得到补救之前(在此情况下,卖方可以选择是否将合同延长一个与延期交货时间相同的期限)选择延期交付下述货物,或是在不影响其它任何合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

10. 因任何原因对买方的责任产生怀疑并且通知买方之后,卖方可以拒绝交付这一合同的货物,除非使用现金。

11. 卖方保留分期交货的权利。 上述所有分期交付的货物应该单独开具发票并在付款期限内支付,而与后续货物无关。 推迟交付任何分期货物不能解除买方接受剩余货物的责任。

12. 卖方在任何时间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豁免或是未能执行这一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限制或是豁免卖方此后执行、强制严格遵守各项条款的权利。

13. 这一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协议,合同之中没有明确设定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是暗示的谅解、陈述或是保证。 除非通过书面形式,否则不得修改或是终止这一合同。

14. 这一合同以及双方履行下述职责的所有事项必须交由新泽西州法律管辖。 与这一合同任何交易的全部或是部分相关的任何诉讼均应受到上述法律的管辖,并且可以在上述交易后的两年内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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